用人單位未足額繳費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可以強制劃撥 某單位職工張先生問:用人單位如果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怎么辦?市社會保險事業(yè)管理局相關負責人答:根據(jù)《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于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5…… 某單位職工張先生問:用人單位如果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怎么辦?
市社會保險事業(yè)管理局相關負責人答:根據(jù)《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于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fā)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補繳,同時告知其逾期仍未繳納的,將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處理。
?。ㄒ唬┪窗匆?guī)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二)申報后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三)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shù)、繳費基數(shù)等事項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
用人單位未按照《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guī)定》規(guī)定的期限補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向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jù)查詢結果向所屬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劃撥申請后,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guī)定,及時做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予以劃撥。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guī)定送達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標簽: 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