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系某機械有限公司職工。2013年12月9日,張某在用人單位操作沖床沖件時,不慎傷了右手拇指,被認定為工傷后,經勞動能力鑒定為勞動功能障礙程度七級。醫(yī)院診斷結果為:右拇指外傷、右拇指指骨粉碎骨折、右拇指末節(jié)毀損傷。張某與用人單位就工傷待遇協(xié)商未果后,訴至當?shù)貏趧尤耸聽幾h仲裁委員會,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相關工傷待遇,包括假肢費2200元。張某2200元的假肢費應由誰承擔呢?
仲裁委經審理查明,用人單位并未為張某繳納工傷保險。《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規(guī)定:“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yè)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定,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第2款規(guī)定:“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睆埬嘲惭b了2200元的假肢,并出具了相關的票據(jù),由于用人單位未為張某繳納工傷保險費,不能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因此,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規(guī)定,該假肢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孫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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