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是一家公司的職工。半年前,我聽說公司將派人前往省城出差,而我大舅正好在省城住院治病,我遂要求公司派我前往,并說明了自己想趁此機會順便看望大舅的意圖。公司領導當即讓我替換原定員工前往。誰知,在辦好公司交辦的所有事項,乘坐客車如期返回途中,因司機疲勞駕駛,不慎沖出護欄,并導致客車側翻。我由于頭部、腰部受傷,花去13萬余元醫(yī)療費用,并落下八級傷殘。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客車司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近日,我曾要求公司給予工傷認定待遇,卻被告知我自己主動要求出差,純屬“公私兼顧”,并非是單純地為了公司利益,因而不構成工傷。請問:公司的說法對嗎?
讀者:張佳麗
張佳麗讀者:
公司的說法是錯誤的,雖然你確實屬于“公私兼顧”,但同樣構成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guī)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也就是說,你的情形能否構成工傷的關鍵,在于是否屬于“因工”和“由于工作原因”。而從本案情形來看,無疑當屬其列:一方面,你主觀上具有為公司即“因工”出差的心理態(tài)度。雖然你曾在出差期間看望了大舅,但你這僅僅是“順便”,更為主要的無疑是辦理公司交辦的事項,如果不是因為需要辦理公司交辦的事項,公司也不會讓你前往,即不能因為你曾看望住院的大舅,而否定、排除你仍然屬于出差。另一方面,你在客觀上實施了出差的行為。工傷的本質(zhì)是職工因履行職務而遭受傷害。與之對應,職工出差期間實施職務行為,自然是認定工傷的基礎。你在“由于工作原因”出差的過程中,雖然夾雜著自己所求,但畢竟得到公司同意,你也因已經(jīng)按時完成公司交辦的相關任務,才如期出現(xiàn)在返回途中。即并沒有因為看望大舅而耽誤工作及行程。再一方面,你的受傷與履行職務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工傷認定中的因果關系,包括工傷與用人單位所安排的工作有著直接關聯(lián)或者間接關聯(lián)。只要出差職工所受傷害與履行職務行為具有關聯(lián)、該關聯(lián)為履行職務所必要,就可以認定職工受傷與履行職務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正因為你乘坐客車是出差回公司所必需,屬于整個出差過程的一部分,且所受傷害恰恰發(fā)生在乘車期間,而非出現(xiàn)于看望你大舅之中,也就決定了傷害與出差之間具有內(nèi)在的、本質(zhì)的、必然的因果關聯(lián),即具備認定工傷的基礎。(顏東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