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系某公司職工。2012年11月21日17時50分許,劉某提前10分鐘下班,途中與李某駕駛的小型越野車發(fā)生碰撞。后劉某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交警部門認定,劉某負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2013年2月25日,劉某的丈夫周某提起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認定劉某受傷情形符合工傷,該公司不服,訴至法院,要求撤銷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
該公司稱,按單位規(guī)定,劉某的下班時間是18時,劉某提前下班,途中遇車禍,不屬于“上下班途中”,故不應認定為工傷。
法院認為,根據(jù)《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的規(guī)定,“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職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加點的上下班途中。劉某的孩子剛過周歲,其提前下班照顧年幼的孩子,是人之常情;劉某即使提前下班,也是屬于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并不影響其“上下班途中”的認定。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的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劉某受傷害情形符合上述規(guī)定。法院遂判決駁回了該公司的訴訟請求。(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