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10年8月份到諸城市某機械有限公司從事裝配工作,單位一直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2014年4月3日,李某在工作中不慎傷及胳臂,后經(jīng)當?shù)貏趧有姓块T認定為因工受傷。因治療工傷,花費醫(yī)療費57822元,該筆費用全部由李某自己墊付。后李某與單位多次協(xié)商返還該費用無果,向當?shù)貏趧尤耸聽幾h仲裁機構提出申訴。
對此,機械公司辯稱,其中部分用藥價格昂貴,不在社保基金藥品目錄范圍內(nèi),請求仲裁委依法予以核實,對于超出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yī)療費,用人單位不予承擔。
對于李某所花醫(yī)療費57822元,是否全部應當由機械公司承擔,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既然用人單位未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那么造成的工傷醫(yī)療費損失全部應由單位支付。另一種觀點認為,工傷保險主管部門所規(guī)定的報銷范圍,可基本滿足醫(yī)療需求,雖然用人單位未依法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但是對于不符合報銷范圍的,應當由職工本人承擔。這也符合義務法定原則。
仲裁委采納了第二種觀點,依法委托社保經(jīng)辦機構進行核實。核實屬于社?;鹬Ц斗秶鷥?nèi)的工傷醫(yī)療費為38156元,該費用由機械公司支付,剩余部分19666由李某自己承擔。(杜倫)
標簽: 工傷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