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梅女士是一家公司的車間工人,工資實行計件。國慶節(jié)期間,公司雖決定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讓全體員工放假七天,但梅女士和13名員工覺得自己反正回家也沒什么事,且因為路途遙遠,還得白白浪費車船費用,遂主動請纓要求加班。公司見狀,當即表示同意,并指派一名員工負責開、關車間大門,提供原材料,檢查、驗收、登記各自完成的工作量。
豈料,期間梅女士因機臺底部固定螺絲脫落,導致機臺在震動中突然倒塌,造成雙腿被壓成粉碎性骨折。由于梅女士的積蓄有限,無力支付首期的5萬余元醫(yī)療費用,只好要求公司墊付,但卻被公司拒絕,理由是梅女士系主動請纓上班,而非公司所強制安排,且梅女士的目的只是為了讓自己獲得更多的計件工資,并不完全是為了公司利益。也正因為如此,致使治療被拖延。
說法
公司的說法是錯誤的。
首先,梅女士的情形符合工傷的構成要件。梅女士雖屬主動請纓在國慶假日加班,但該加班行為經(jīng)過了公司同意,公司也已指派專人負責進行管理和提供后勤保障等,且梅女士所受傷害不僅發(fā)生在公司車間和加班的時間段內(nèi),還是因為工作才使用機臺,機臺卻意外倒塌所致。
《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強調的只是“工作”,并未對“工作”附加任何條件,即沒有將實行計件工資、員工為獲得更多的計件工資而工作排除在外。即梅女士的情形與之吻合。
其次,梅女士有權請求公司墊付醫(yī)療費用?!秳趧訝幾h調解仲裁法》規(guī)定,仲裁庭對涉及工傷醫(yī)療費的案件,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裁決先予執(zhí)行,并移送人民法院執(zhí)行。而相關司法解釋也規(guī)定,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預先支付勞動者部分工資或者醫(yī)療費用的裁決,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裁決中的給付義務,勞動者依法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法院應予受理。(顏沐)
標簽: 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