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規(guī)定正常、連續(xù)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在本市范圍內(nèi)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方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 每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額應根據(jù)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匯繳情況、家庭收入支出情況、信用狀況及借款人的工作年限等確定,同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購買普通商品住房的,最高貸款比例不得超過所購房屋價款的70%;2.購買二手住房的,最高貸款比例不得超過房屋價值的60%;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最高貸款比例不得超過土地評估價值的50%;4.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高貸款比例不得超過房屋評估價值的50%。
● 對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購買自住住房的家庭,必須在第一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結清之日起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此外,該中心明確指出,以取得政策性住房公積金貸款為主要目的,通過“掛靠”等弄虛作假的方式為社會人員或非本單位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行為,是違規(guī)行為。對于單位截留挪用職工住房公積金或者為職工騙取政策性住房公積金貸款等違法違紀行為,一經(jīng)查實,該中心將按規(guī)定對繳存單位和相關當事人進行嚴肅處理,將有關信息錄入“誠信黑名單”,同時向紀檢監(jiān)察等職能部門通報;造成嚴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標簽: 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