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市綦江區(qū)人社局收到該區(qū)木朗煤礦某職工的工傷認定申請。
該區(qū)工作人員在審查資料是發(fā)現,在申請書中,該職工及其證人的證言證實其是在2015年11月15日因公受傷,但是松藻煤電公司總醫(yī)院的病例顯示該職工在2014年11月15日和2015年7月16日有入院記錄,并且兩次記錄的傷情完全一致。
為查清事實,保證職工的利益不受損害,確?;鸢踩?,我科室立即聯系木朗煤礦負責人,對該職工的受傷事實進行確認,木朗煤礦負責人承認該職工是有因公受傷事實,但是具體時間無法確認。該局又聯系該職工的工傷代理人,代理人聲稱受傷時間是2015年11月15日。2016年4月15日我科室專門到藻煤電公司總醫(yī)院調查了該職工的原始病歷,確認了該職工于2014年11月15日至2014年11月26日因摔傷致右前臂疼痛、活動障礙約2小時在松藻煤電公司總醫(yī)院入院住院治療。2015年7月6日至2015年7月13日,就同一部位在松藻煤電公司總醫(yī)院住院作內固定取出術。該職工工傷認定申請超過了法定時限。
該區(qū)就調查結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渝府發(fā)[2012]22號)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對該職工發(fā)出了駁回通知書,并對該職工代理人說明了調查經過和結果,代理人對辦理意見表示接受。
(撰稿人:重慶市綦江區(qū)人社局 王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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