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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不需要倆“輪椅”
2017-03-08 08:00:01
無憂保


雙賠 導致社保基金為第三人過錯買單
雙賠 還是單賠 問題, 涉及工傷保險待遇與民事侵權(quán)損害賠償?shù)年P(guān)系,歷來是學界熱議的問題。
2011年7月23日20:30左右, 北京開往福州的D301次動車組列車, 與前行的杭州至福州的D3115次動車組列車發(fā)生追尾事故。 事故造成40人死亡, 約200人受傷。后來,事故遇難者賠償標準統(tǒng)一確定為91.5萬元, 其中包括死亡賠償金54.7萬元,喪葬費1.53萬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26.78萬元, 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等。
然而,該事故死亡者中有相當部分人員被確定為工傷,死亡家屬向工傷保險機構(gòu)申請工傷補償,而工傷保險待遇中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 被撫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上述民事賠償發(fā)生競合。
“已經(jīng)獲得相對高額民事?lián)p害賠償后,工傷保險基金是否應當重復支付?”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林嘉教授說, “職工因上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而認定為工傷,在獲得交強險人身損害賠償之后, 能否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目前,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更多傾向于 “雙賠”, 即民事?lián)p害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雙重賠付。林嘉介紹, 法院的理由是,工傷保險和侵權(quán)損害賠償?shù)姆申P(guān)系不同,請求權(quán)基礎(chǔ)不同, 即不存在法律責任的競合。
“因第三人造成的工傷多屬于交通事故所致,其賠償屬于交強險的范圍, 而交強險屬于商業(yè)保險, 商業(yè)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 有或然性并以商業(yè)規(guī)則來運行。”林嘉接著說, “法院認為, 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由于當事人既參加了商業(yè)保險又參加了社會保險, 那就應該可以獲得相應的賠償。人的生命是無價的, 獲得了商業(yè)保險同時又獲得社會保險, 會造成不公平的說法不能成立。
然而, “雙賠” 在實踐中容易導致攀比現(xiàn)象。四川省人社廳工傷保險處處長黃學寧指出,對于第三方侵權(quán)而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發(fā)生的工傷, 如果實施 “雙賠”, 會導致因第三人侵權(quán)造成的工傷所獲得的賠償遠遠高于工作場所所發(fā)生的工傷待遇標準。
黃學寧認為, 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 其保障的待遇項目、 標準和支付條件,都要體現(xiàn)工傷保險的社會性、 公益性和基本保障性; 如果實行 “雙賠”, 變相增加了用人單位和社?;鸬牧x務和風險,讓社?;馂榈谌诉^錯買單, 偏離了立法本意;同時, 有悖于工傷保險保障基本生活的屬性,也有悖于國際慣例侵權(quán)賠償中 “不應獲得意外收獲” 的基本原則。
保障水平適當 “單賠” 更合理
“單賠”更合理,是不少學者的共識。
從工傷救濟的目的考慮, 林嘉教授同樣認為 “單賠”更為合理, 工傷保險為勞動者及其家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與民事侵權(quán)損害賠償中為受傷勞動者消除損害, 二者在內(nèi)容上會存在一定的重合。 “因此,在重合的范圍內(nèi)應當相互扣減, 即二者應當是相互補充的模式, 而不應當完全重合。”林嘉說。
同樣從法律價值的角度來看, “單賠”也是合理選擇。 林嘉說, “雙賠” 模式的最大優(yōu)點,在于能夠為勞動者提供充足保障,但不符合矯正正義的要求, 從整個社會資源利用的角度來看, 也是缺乏效率的;相對而言, “單賠” 能夠最大地體現(xiàn)公平原則,也能夠根據(jù)工傷勞動者的特別需求提供充分保障。
事實上, 我國工傷待遇水平不斷提高,可充分保障工傷職工的醫(yī)療救治和基本生活。2015年,全國月人均傷殘津貼為2523元, 月人均生活護理費為1432元,月人均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為1096元, 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平均為28034元。
浙江大學公共管理學院何文炯教授指出, 如果工傷保險工亡給付金標準確定較為合理并能夠形成社會共識, 則采用“單賠” 原則將是比較理想的, 因為這樣做可以減少社會成員之間的糾紛和矛盾沖突, 亦可省卻諸多討價還價和訴訟的環(huán)節(jié), 從而降低全社會的社會風險管理成本。
他山之石 可以攻玉
“如果工傷保險待遇能夠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那么, 一種損害不能 ‘雙賠’,應該 ‘單賠’。” 德國法定工傷保險工業(yè)公會總會國際部主任坎貝爾博士斬釘截鐵地表明觀點。
“允許 ‘雙賠’ 的國家, 行政成本高,把錢用在訴訟上, 不如把錢給全社會造福, 改善社會環(huán)境。” 坎貝爾接著說,“一個人沒有必要要倆 ‘輪椅’。”
在英國、 威爾士、 荷蘭、 西班牙和瑞典,侵權(quán)責任并沒有因為社會保險給付而免除,只是在賠償數(shù)額上受到工傷保險給付的影響,是典型的補充模式。
奧地利、 比利時、 法國、 德國、 希臘、意大利、瑞士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免除了侵權(quán)行為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但是程度上存在差別:瑞士僅限于輕過失或者中度過失的侵權(quán)責任, 奧地利、 比利時和德國則免除重大過失的侵權(quán)責任, 希臘則仍然保留對非金錢損害的賠償責任。
“盡管有不少國家采用的是免除模式,但有的免除范圍很小, 實踐中的雇員經(jīng)常都能夠在保險給付之外獲得民事侵權(quán)賠償。” 林嘉說, 可以說 “單賠” 模式仍然是各國的發(fā)展的主要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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