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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民政部門舉辦的兒童福利機構教職工享受特教津貼問題的復函
2016-12-26 08:00:12
無憂保


人薪發(fā)〔1989〕2號
民政部:
你部《關于申請民政部門舉辦的兒童福利機構教職工享受特教津貼待遇的函》(〔1989〕民福函第86號)收悉。現(xiàn)答復如下:
民政部門兒童福利機構與教育部門盲、聾啞、弱智等特殊教育學校的工作性質(zhì)和工作條件相似,為了鼓勵在兒童福利機構工作的職工長期從事這項工作,同意你部意見,在上述機構工作的教職工中,除教師繼續(xù)按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關于提高優(yōu)撫和社會福利事業(yè)單位職工工資福利待遇問題的復函》(國工改〔1985〕52號)的規(guī)定,享受相當于本人基礎工資加職務工資之和的15%的特教補貼費外,其他在編正式職工自本文下達之月起也可享受相同的特教補貼費,所需經(jīng)費按現(xiàn)行財政體制,由原有資金渠道解決。他們調(diào)離兒童福利機構時,特教補貼費即予取消。
人事部
財政部
一九八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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