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發(fā)揮住房公積金制度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的作用,防范住房公積金資金風險,根據(jù)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三屆二次會議審議意見,現(xiàn)就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政策作如下調整:
一、完善住房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計算方式。增加“貸款額度按照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倍數(shù)”的計算方式,倍數(shù)目前按照10倍計算。同時根據(jù)職工所購住房的狀況、價格、貸款期限、個人還款能力和信用狀況等因素按最低值確定住房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須留存實際貸款額度十分之一的余額。住房公積金貸款未還清前,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留存余額不得提取使用。
二、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購房提取時其個人公積金賬戶內需留存12個月的月繳存額,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不足12個月的,不能提取。
三、本次政策調整由嘉興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四、以上政策調整自2017年4月17日起實施。
嘉興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嘉興市住房公積金
辦公室管理中心
2017年3月27日
抄送:省住建廳,市委辦、市人大辦、市府辦、市政協(xié)辦、各縣(市)
分中心,張仁貴副市長,蔡山林副秘書長。
共印 300 份
嘉興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公室 2017年4月14日印發(f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