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提高職工購、建修自住住房的能力,切實發(fā)揮住房公積金用于改善職工居住條件的作用,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國家、省有關文件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其下設分支機構負責所轄行政區(qū)域內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業(yè)務的具體承辦。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涉及的金融業(yè)務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指定的承辦銀行予以辦理。
第二章 提取范圍和條件
第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zhí)崛€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與原單位解除勞動、人事關系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異地調動且遷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
(五)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含公積金貸款和商業(yè)性住房貸款);
(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困難的、夫妻一方(雙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申請?zhí)崛?a href="http://www.beihaihotel.net/gongjijin/2484062/">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五)、(六)、項規(guī)定條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其配偶可同時申請?zhí)崛”救?a href="http://www.beihaihotel.net/gongjijin/1448910/">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七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尚未清償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當首先用于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額度和時間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條件的職工及其配偶,申請?zhí)崛〉淖》抗e金額度,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費用。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五)、(六)項規(guī)定條件的職工及其配偶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住房貸款的,其提取額度不得超過年度已償還的貸款本息額度;用于醫(yī)治重大疾病的,提取額不得超過患者醫(yī)療費用;用于低保家庭生活的,提取額不得超過其年繳存額50%。
第十條 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及第二款規(guī)定可以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一條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應當在合法手續(xù)取得一年內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超期不予辦理。
第四章 提取憑證
第十二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需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填寫完備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及申請書,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出具相關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正常情況下,職工只能提取屬于自己所有的住房公積金。
第十三條 職工夫妻一方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本人身份證、結婚證、和配偶的身份證以及配偶簽署的具有法律效應的授權委托書(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四條 職工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委托人或委托人單位簽署的具有法律效應的授權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代理人身份證。代理人須辦理代領手續(xù)(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五條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zhí)崛∽》抗e金的,必須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一)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全額納稅發(fā)票或房屋所有權證、契稅稅票;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國土和規(guī)劃部門批準建房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和相關部門出具的批準手續(xù);
(四)購買二手房的,提供所購房屋過戶后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契稅發(fā)票,以及二手房交易票據。
第十六條 職工離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離、退休證明(原件、復印件)。
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要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證明,方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職工出境定居的,提供縣級以上公安部門出具的出境定居證明,可以提取公積金。
職工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和年度內償還貸款本息的憑證,方可提取住房公積金(一年只限提取一次)。
第十七條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出具職工死亡證明、本人身份證明以及合法有效的遺囑。申請辦理提取手續(xù),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發(fā)生爭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對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住房公積金余額進行封存,待繼承人、受遺贈人提供生效的法律文書后,再辦理提取手續(xù)。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八條 職工憑提取憑證,向單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符合條件的,在其申請表和申請書上簽字并加蓋有效印鑒。不符合條件的,單位不得出具虛假證明騙取或占有職工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積金。
第十九條 職工憑提取憑證的原件、復印件及支取申請表、申請書,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分支機構業(yè)務部門辦理公積金提取相關手續(xù)。
第二十條 經審查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憑身份證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業(yè)務部門出具的相關審批手續(xù)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指定的承辦銀行辦理公積金提取,各承辦銀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辦理,經審查不符合支取條件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業(yè)務人員應告知申請人不準予提取的原因。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另本辦法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