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事項執(zhí)行情況督查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使管理中心重要事項執(zhí)行情況的督查工作制度化、規(guī)范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保證政令暢通,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管理中心重要事項包括:中心的年度責任目標;中心辦公會議以及各種協(xié)調會議決定事項;中心領導的批示件和交辦事項的落實;督查上級領導機關對中心工作作出的批示的落實情況;中心重要會議決策和重要文件決策;主任辦公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中心領導提出的工作任務和措施、要求等。
第三條管理中心重要事項,由各管理部和各科室的負責人按照職責分工貫徹落實。中心督查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重要事項的督促、檢查、協(xié)調、綜合、反饋等工作。
第四條管理中心重要事項督查工作(以下簡稱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務是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抓緊貫徹落實,并及時檢查了解貫徹落實情況,匯總重要事項的完成進度,表揚先進通報落后,并提出合理化建議,為中心領導指導工作、完善決策提供依據(jù)。
第五條督查工作應遵循的原則
(一)講求時效。對督查事項要及時立項、通知、催辦,并按時報告,提高工作效率,防止拖沓延誤。
(二)突出重點。圍繞管理中心每一個時期的中心工作,選擇關系中心業(yè)務開展,特別是時效性要求較高、影響面較大的重要問題進行督查。
(三)實事求是。全面準確地檢查和報告情況,不僅要總結經(jīng)驗和成績,還要反映問題和不足。
(四)務求落實。抓貫徹,重實效,促使管理中心重要決策項項落到實處。
第二章 督查程序
第六條督查工作以下程序進行:
(一)準備工作。通過參加與督查事項有關的會議或及時閱讀有關文件,明確了解督查事項的任務,準確把握督查重點和領導的要求。
(二)立項通知。對督查的事項及時立項擬辦,起草包括任務要求、承辦責任人、辦理時限等內容的責任分解督查通知,及時通知承辦責任人。
(三)審查報告。承辦責任人要及時上報貫徹落實情況,督查小組進行認真審查。符合要求的,整理成單項或綜合匯報上報至中心領導閱示。對不符合要求的,退承辦責任人重新辦理。
(四)檢查催辦。要適時采取現(xiàn)場檢查、電話詢問、發(fā)催辦單等形式,檢查了解有關科室對所承辦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督促其按規(guī)定抓好落實。
(五)督查調研。對重要、復雜的督查事項,督查小組要強化督查調研手段,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為中心領導再決策提供準確的依據(jù)。
第三章 承辦要求
第七條各縣市區(qū)管理部、中心各科室對管理中心的重要事項,必須認真貫徹落實,并按要求將貫徹落實情況報送中心督查小組辦公室。督查小組辦公室將定期對報送情況進行通報。
第八條報送管理中心的書面報告,內容要真實、準確、具體、簡明,格式要規(guī)范。
第九條同一事項,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承辦部門的,由主辦部門牽頭辦理,協(xié)辦部門要積極配合。辦理情況報告由主辦單位負責起草、報送。
第十條各縣市區(qū)管理部和各科室在貫徹落實中心重要事項過程中遇有難以解決的問題,應先報請中心分管領導進行協(xié)調解決;如確需中心領導集體研究解決,要及時向中心領導報告,報請需協(xié)調的問題應書面說明問題癥結、辦理的過程、各方意見及解決問題的建議。
第十一條督查小組對各部門承辦的重要事項負有考核的責任,實行日常監(jiān)控、季度匯總、半年小結和年終考核,考核結果納入管理中心年度目標管理績效考核之中。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細則于2012年10月19日起實行。
周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辦理管理中心領導批示事項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管理中心領導批示事項辦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中心領導批示事項,指中心副主任以上領導批示交辦的事項。
第三條管理中心領導批示事項(以下簡稱批示事項),按照職責分工,由各管理部、各科室有關責任人承辦。中心綜合科承擔批示事項的分辦、催辦、協(xié)調、綜合、上報等工作。
第四條辦理批示事項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及時。隨收隨辦,急事急辦,日清日結。
(二)準確。正確領會批示精神,認真按照批示辦事,分辦準確。
(三)落實。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
(四)安全。對批示及相關材料,要嚴格管理,執(zhí)行保密規(guī)定,做到不誤傳、不丟失、不泄密。
第二章 工作范圍
第五條批示事項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中心領導在上級重要文件、電報上的批示事項。
(二)中心領導在中心內部通知、請示和報告等文件上的批示事項。
(三)中心領導在人大代表建議、政協(xié)委員提案辦理以及與業(yè)務相關單位聯(lián)系工作中的批示事項。
(四)中心領導在各管理部、各科室承報信息上的批示事項。
(五)其他需辦理的批示事項。
第三章 辦理程序
第六條辦理批示事項,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登記。將批示和收件編號、收件日期、批件名稱等進行登記。對辦理過程中的重要情況和辦理結果要注明,以備查詢、統(tǒng)計。
(二)擬辦。在認真閱讀批示及相關材料,正確領會批示精神的基礎上,擬定分辦意見,確定主辦、會辦單位,提出具體辦理要求和辦理時限等。
(三)轉辦。接到批示事項后,應于當日將分辦意見及相關材料轉送有關科室辦理。凡要求報送辦理結果的事項,轉辦時均附《中心領導批示事項辦理通知單》。不要求報送辦理結果的,應明確注明。
(四)催辦。一般在臨近辦結期限時催辦一次。對超過辦理時限的,區(qū)別不同情況,采取電話詢問、發(fā)催辦通知、登門督促檢查等方式進行催辦。急件要跟蹤催辦。對催辦過程中了解的重要情祝,要及時報告。
(五)反饋。中心領導批示由有關科室閱、閱酌、閱知、閱研的公文,原則上不要求部門反饋結果。批示由有關科室閱處、閱辦的文件,均須反饋辦理結果。同一批示事項,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承辦科室分別上報辦理結果的,要整理成綜合報告。批示事項的辦理結果,要與報件科室進行核實,確保批示事項完全落實。承辦科室呈報的辦理結果不符合要求的,應提出意見,承辦科室要進一步研究辦理。
(六)注結。批示事項辦理到以下程度,可以在辦理環(huán)節(jié)上注結。不要求反饋辦理結果的,并已將領導批示轉達有關科室或有關人員。要求反饋辦理結果的,已向批示人反饋了辦理結果。批示意見沒有完全落實或批示人對辦理結果有新的批示意見的,不應注結,承辦單位要進一步研究辦理。
(七)歸擋。批示事項辦結后,將批示原件、辦理結果報告及相關材料收集齊全,按要求整理、歸檔和保管。
第四章 承辦要求
第七條綜合科確定辦理批示事項的具體責任科室后,及時把所需辦理要件送達或告知責任科室。
第八條承辦單位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批示事項的辦理工作,對急件方面的批示事項,要隨到隨辦;較為復雜,需要調研,辦理周期較長的批示事項,經(jīng)請示同意后,可適當延期。要按時報告辦理結果。報告應真實準確、內容完整、文字簡練、格式規(guī)范。
第九條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承辦科室的事項,由主辦科室牽頭辦理,主辦科室要主動與會辦科室協(xié)商,會辦科室要積極配合,共同做好批示事項的辦理工作。辦理結果的報告由主辦科室負責。
第十條主辦、會辦科室在辦理過程中出現(xiàn)分歧意見時,由主辦科室負責人協(xié)調解決。經(jīng)主辦科室協(xié)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主辦科室將協(xié)調經(jīng)過、意見分歧、解決的建議等,書面報請中心分管領導進行協(xié)調。
第五章 綜 合
第十一條中心綜合科負責批示事項辦理工作的綜合匯總,及時向中心領導通報辦理結果。
第十二條綜合科要研究制訂做好批示事項辦理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第十三條綜合科定期通報批示事項辦理情況,加強對各科室辦理批示事項的日常監(jiān)控工作,并將監(jiān)控結果納入管理中心年度目標績效考核之中。
第十四條各科室要實行辦理批示事項內部工作責任制,切實提高落實率、按期辦結率和滿意率,確保批示事項的落實。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細則于2012年10月19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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