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文件
余公積金委字[2015]01號
關于提高我市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促進住房消費的實施意見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為貫徹落實省住建廳《關于提高我省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促進住房消費的指導意見》(贛建金[2015]1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xiàn)就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率、促進住房消費,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加大住房公積金貸款力度
(一)降低貸款門檻。職工連續(xù)足額繳存公積金6個月及以上者,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異地繳存公積金的時間可根據(jù)原繳存地證明合并計算。
(二)提高貸款額度和期限。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從30萬元提高到50萬元;降低首付比例,繳存職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0%;延長貸款期限,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長期限可提高至30年,遇法定退休年齡的,可延伸至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
(三)放寬貸款條件。調整貸款首套房的認定方式,對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的家庭,執(zhí)行首套房貸款利率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為30%;放寬精裝房貸款,購買精裝房按合同總價計算貸款額度。
(四)實施公積金異地貸款業(yè)務和省內貸款“一體化”政策。實現(xiàn)住房公積金繳存異地互認,異地繳存公積金職工(包括現(xiàn)役軍人)在本市購房可在新余申請公積金貸款,享有本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同等待遇。
二、進一步放寬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
(一)實行提貸并舉。職工新購買住房,可憑購房合同先提取本人、配偶及父母、子女住房公積金賬戶的結存資金,提取額度不超過購房合同載明的價款;再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還款期間,可根據(jù)情況允許其按年或按月提取公積金還貸;未使用貸款的,職工可憑購房合同每年提取一次公積金賬戶內的資金,累計提取不超過購房合同載明的價款。
(二)2010年后購建房提取再放寬。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憑2010年1月1日以后的購房合同或建房合法審批手續(xù),一次性提取本人、配偶及父母、子女住房公積金賬戶上的結存資金,提取額度不超過購房合同載明的價款或建房總造價。
(三)放寬支付房租提取條件。職工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可憑無房證明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四)方便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終止勞動關系后的次月即可辦理提取手續(xù),對未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在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可憑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資金。職工在其他單位再就業(yè)并重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年限可累計計算,但無需交回以前提取的住房公積金。
(五)減少提取留存金額。職工提取后賬戶余額不再保留其累計利息和1個月的繳存額,只保留100元余額,提取資金直接劃入職工個人賬戶。同時取消大病提取公積金的額度限定。
三、優(yōu)化業(yè)務流程,加快業(yè)務辦結
優(yōu)化“商轉公”流程,繳存職工商業(yè)住房貸款符合轉成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無需先還清商業(yè)貸款,可直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商轉公”,實現(xiàn)商業(yè)住房貸款和住房公積金住房貸款的直接轉換。加快業(yè)務辦結,公積金管理中心服務大廳實行午休、雙休照常上班制度,方便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業(yè)務。
四、努力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
努力將進城務工人員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范疇,鼓勵按規(guī)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進城務工人員申請公積金貸款購房。
五、鼓勵開發(fā)企業(yè)引導購房者使用公積金貸款
鼓勵開發(fā)企業(yè)引導符合條件的購房者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對獲得aa以上信用評價或開發(fā)資質等級二級以上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公積金管理中心可減半收取貸款保證金。
新余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