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管理,支持繳存職工購買自住住房,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貸款通則》《寧夏回族自治區(qū)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住房貸款實施辦法》(寧房改[2005]1號)及自治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銀川中心支行《關于進一步調整全區(qū)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業(yè)務辦法的通知》(寧建<金管>發(fā)[2015]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向已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fā)放的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貸款。
職工購買的自住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經(jīng)濟適用住房、二手房等。
第三條 固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固原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管理機構。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由固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按有關規(guī)定指定并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的商業(yè)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辦理。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風險。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實行抵押擔保的原則。
第二章 貸款對象及條件
第七條 凡所在單位在寧夏范圍內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個人正常連續(xù)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可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
第八條 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常住戶口(不受戶籍所在地和戶口類型的限制)或者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穩(wěn)定的職業(yè)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無較大數(shù)額借款及可能影響償還貸款能力的債務;
(四)單位及個人能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五)購買住房的,須具有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xié)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須具有建設、規(guī)劃、土地管理等部門批準的文件;
(六)購買新房的,購房合同在簽訂之日起2年內;購買二手房的,房屋買賣契約在簽訂之日起1年內。
(七)購買住房的,應已支付不低于規(guī)定比例的首期購房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應支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費用的規(guī)定比例的首期付款或自籌資金;
(八)同意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認可的擔保方式進行擔保;
(九)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借款人及其配偶因助學貸款產(chǎn)生不良信用記錄,凡貸款還清的,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不受不良記錄限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fā)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一)商業(yè)銀行借款余額超出20萬元的;
(二)有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尚未還清的;
(三)給他人提供各類擔保余額超出20萬元的;
(四)個人征信報告中在其他金融機構借款或住房公積金借款中有連續(xù)3次(含)或累計超過10次(含)逾期的;
(五)貸記卡、信用卡等有連續(xù)6次(含)或累計超過10(含)次逾期的;
(六)借款人及其配偶個人賬戶住房公積金提取時間間隔不夠半年的;
(七)有其它信用不良記錄不宜發(fā)放貸款的。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利率
第十條 購買首套普通商品自住住房(面積144平方米以下的)、經(jīng)濟適用房的,貸款比例為不超過所購住房總價的80%;購買二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貸款比例為不超過所購住房總價的70%;職工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貸款比例不超過發(fā)生費用支出的50%;購買二手住房的,貸款比例不超過房屋總價值的60%。
夫妻雙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筆貸款最高額度為50萬元,一方繳存的,單筆貸款最高額度為40萬元,且均不超過借款人夫妻雙方個人賬戶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的20倍。
商業(yè)銀行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額度不超過原商業(yè)銀行住房貸款最后一次還款本金金額。
第十一條 貸款最長期限為20年,且不超過借款人國家法定退休年齡順延5年。
購買二手房的,貸款最長期限為20年,且不超過所購住房剩余使用年限。
商業(yè)銀行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期限不超過原商業(yè)住房貸款還款剩余年限。
第十二條 貸款利率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借款期限為一年的,執(zhí)行合同利率,一次性還本付息,利隨本清,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實行月均等額還本付息,遇法定利率調整,于下一年度1月1日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zhí)行新的利率規(guī)定。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三條 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需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分支機構提出申請,填寫《固原住房公積金貸款審批書》,并如實提供下列資料:
(一)購買新房的,提供經(jīng)房產(chǎn)管理部門備案的購買自住住房的合同正、副本,首付款發(fā)票;
(二)購買二手房的,提供過戶后的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契約、契稅完稅憑證;
(三)共同購房人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提供經(jīng)房產(chǎn)管理部門備案的購買自住住房合同(協(xié)議)、規(guī)定比例的首付款發(fā)票或契稅完稅憑證。購房合同或協(xié)議上購買人欄必須有房屋共同購買人簽名;
(四)商業(yè)銀行住房按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提供房產(chǎn)管理部門備案的購買自住住房合同(或協(xié)議)、借款合同、借款憑證、最后一次結清銀行貸款的還款憑證(申請有效期限為貸款結清之日起1個月內)、房屋產(chǎn)權證。
(五)辦理第十二條中的(一)至(四)其中任意一項業(yè)務的,還需提供以下要件:
1、夫妻雙方身份證、軍官證等有效身份證明和戶口簿等有效居住證明;
2、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單身提供民政部門開具的單身證明;離異的須提供離婚證或民事調解書、法院判決書及單身證明;
3、夫妻雙方個人征信報告(有效期限為一個月);
4、借款人及其配偶單位在《固原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批書》上填寫借款人及其配偶工資收入情況并加蓋公章;
5、異地購房貸款(跨市)的,須提供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具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和明細、信用情況證明及異地購房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協(xié)議(有效期限為一個月);
6、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分支機構在收到貸款申請及符合要求的各種資料后,對借款人有關情況進行貸前審查,并做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審查意見。
第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分支機構對審核準予的貸款,召開審貸會議審批貸款。
第十六條 借款人憑審貸會審批的貸款資料及《固原市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發(fā)放通知書》與受托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及抵押擔保合同,辦理貸款抵押登記和貸款發(fā)放。
第五章 貸款抵押
第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抵押以所購住房房產(chǎn)抵押為主,借款人配偶及其房屋共有權人作為共同借款人,承擔相應債務。
第六章 貸款償還
第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還款方式為按月等額本息還款。
借款人可提前一次性全部還清貸款,也可部分歸還本金。提前還清貸款,利息計算到還清貸款當月,以后利息不計;部分歸還本金的,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計算以后的月應還本息額。借款人提前還款,此前已計收的貸款利息及相關費用不再調整。
第十九條 借款人還清貸款本息后,到受托銀行、房產(chǎn)抵押登記部門辦理注銷抵押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條 異地購房貸款歸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按“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協(xié)議”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章 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一條 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須經(jīng)借貸雙方協(xié)商同意,依法簽訂變更協(xié)議。變更協(xié)議未達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繼續(xù)有效。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財產(chǎn)合法繼承人繼續(xù)履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三條 抵押人按合同規(guī)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后,抵押物返還抵押人,借款合同終止。
第八章 法律責任及處置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 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
(二) 借款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證明材料,已經(jīng)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三) 未經(jīng)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托銀行同意,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的財產(chǎn)權益轉讓、拆遷、出售、贈與或重復抵押的;
(四) 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的;
(五) 借款人拒絕或阻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托銀行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的;
(六) 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毀損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抵押的;
(七)借款人卷入或即將卷入重大訴訟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糾紛等其他事件,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的。
第二十五條 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責任,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托銀行可依法采取下列一種或數(shù)種處置措施:
(一) 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二) 按約定或國家規(guī)定計收罰息。
(三) 提前收回全部貸款;
(四) 提前處置抵押物,以所得價款償還貸款本息;
(五) 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六) 依法采取其他手段追償貸款本息。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間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又無代其履行債務的人或者其繼承人、受遺贈人、監(jiān)護人、財產(chǎn)代管人拒絕繼續(xù)履行《借款合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托銀行應及時行使抵押權;
第二十七條 行使抵押權,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受托銀行未按規(guī)定程序和用途發(fā)放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有關協(xié)議追究受托銀行的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由固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