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qū)、縣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人民團體,各有關單位:
現(xiàn)將建設部財政部人事部外交部《關于因公外派人員住房公積金問題的通知》(建金管[2006]95號)文件轉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附:建設部財政部人事部外交部《關于因公外派人員住房公積金問題的通知》(建金管[2006]95號)
二○○六年七月七日
關于因公外派人員住房公積金問題的通知
建金管[2006]95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xié)辦公廳,高檢院,高法院,有關人民團體,有關中央管理企業(yè),各省、自治區(qū)建設廳、財政廳、人事廳,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財務)局、人事局、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根據(j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guī)定,現(xiàn)將駐外使領館、港澳機構干部、工勤人員(包括借調工作人員,以下統(tǒng)稱“因公外派人員”)及因公外派人員配偶隨任駐外期間有關住房公積金問題通知如下:
《條例》明確,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因公外派人員屬于在職職工,應享受住房公積金待遇。因公外派人員在國外和港澳地區(qū)工作期間,其住房公積金暫時封存,待其國(境)外任期結束回國工作后,按其在國(境)外工作時間和因公外派時的國內工資標準計算應補繳住房公積金,由回國后的工作單位和本人一并補繳。單位為因公外派人員繳存的在國(境)外工作期間的住房公積金,按《條例》規(guī)定列支。
因公外派人員配偶隨任駐外前是在職職工的,待結束駐外回國后,仍回原單位工作的,其住房公積金應參照因公外派人員規(guī)定執(zhí)行。
國際職員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人事部、外交部、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國際職員參加國內住房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發(fā)[2000]66號)執(zhí)行。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