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丹公積金委字〔2014〕3號)
2017-08-02 08: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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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文件
丹公積金委字〔2014〕3號
關于印發(fā)《丹東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丹東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已經(jīng)2014年12月22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會議研究同意,現(xiàn)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丹東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丹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4年12月23日
丹東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防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銀發(fā)[1998]190號)、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發(fā)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yè)務的通知》(建金[2014]148號)等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是指公積金中心運用住房公積金,委托受委托銀行向符合條件的借款申請人發(fā)放的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個人住房專項貸款。
職工購買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經(jīng)濟適用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再交易住房(以下簡稱二手房)。
第三條 丹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為丹東地區(qū)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
公積金中心及下設的辦事處負責所轄區(qū)域內(nèi)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受理、審批工作。
第四條 公積金貸款發(fā)放由公積金中心委托國家規(guī)定的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辦理。公積金中心應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或協(xié)議,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公積金中心承擔。
第五條 職工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職工可同時向銀行申請個人住房貸款,銀行以公積金貸款和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組合的形式向職工發(fā)放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以下簡稱組合貸款)。
第六條 借款申請人是指滿足貸款條件要求,向公積金中心提出貸款申請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共同申請人是指就同一筆貸款與借款申請人共同向公積金中心提出貸款申請的借款申請人配偶及其他經(jīng)公積金中心認可的共同借款人。
第二章 貸款對象及條件
第七條 凡已建立住房公積金,連續(xù)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六個月(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家庭,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向公積金中心申請公積金貸款或組合貸款。
第八條 申請公積金貸款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借款申請人具有丹東市城鎮(zhèn)常住戶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二)具有穩(wěn)定的經(jīng)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個人信用良好;
(三)月償還貸款本息額不超過家庭收入的55%;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或協(xié)議;
(五)未到法定退休年齡(國家另有規(guī)定可延長的,按其規(guī)定執(zhí)行);
(六)購買的住房已支付了不低于規(guī)定比例的首期房款。
(七)購買的商品住房項目已與公積金中心簽訂了合作協(xié)議,購買的二手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并且房屋建成時間不超過20年;
(八)提供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經(jīng)公積金中心審定的資產(chǎn)作為抵押或質(zhì)押;
(九)借款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沒有尚未還清影響貸款償還的債務;
(十)同意按照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進行擔保;
(十一)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借款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已經(jīng)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在未還清貸款本息前,任何一方均不能再次辦理公積金貸款。
第十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借款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存在以下情況的,原則上不準予貸款:
(一)借款申請人所在單位連續(xù)欠繳住房公積金三個月以上;
(二)貸記卡或準貸記卡當前存在逾期未還記錄;
(三)貸記卡存在近36個月內(nèi)未還最低還款額次數(shù)連續(xù)超過3期或累計超過6次以上(不含卡費、年費);
(四)單筆貸款近36個月內(nèi)存在連續(xù)逾期次數(shù)超過3期以上或累計超過6次以上;
(五)貸記卡或單筆貸款近60個月內(nèi)存數(shù)額較大且連續(xù)次數(shù)交多的逾期記錄;
(六)因信用不良被起訴的;
(七)購買商品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簽訂購房合同時間超過12個月;購買二手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房屋所有權證》轉(zhuǎn)移至借款申請人名下超過3個月。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條 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由丹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調(diào)整,并予以公布。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由公積金中心根據(jù)借款申請人收入情況、信用情況、購房價格、借款期限、公積金繳存情況、貸款額占總價款比例等因素,綜合評估確定。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不得超過公積金貸款最高貸款額度。
(一)購買首套商品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所購住房價格的70%;購買第二套商品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不超過所購住房價格的40%;
(二)購買二手住房,首套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不超過房屋評估價值的50%。房屋建成不超過5年的,貸款額可適當上浮,但最高不超過房屋評估價值的60%。頂層房屋、單獨閣樓貸款額不超過評估價值的40%;購買第二套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不超過房屋評估價值的40%。
(三)按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的額度和年限計算出的月還款額不能超過其家庭總收入的55%。借款申請人家庭月收入償還貸款本息后,人均生活費不得低于城市低保規(guī)定標準。
(四)繳存基數(shù)和繳存比例低于我市最低標準的繳存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貸款額度根據(jù)實際繳存情況確定;
(五)借款申請人家庭月收入扣除償還貸款本息和家庭生活費后仍有較高的還貸能力,審核的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又不能滿足借款申請人需求的,可同時向銀行申請組合貸款。組合貸款最高額度由公積金中心確定。
第十二條 貸款期限按借款申請人距法定退休年齡延長5年計算,即男職工可貸至65周歲,女職工可貸至60周歲。商品房最長貸款期限不得超過30年,二手房房齡與貸款年限之和不超過30年。
第十三條 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公積金貸款利率執(zhí)行。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nèi)(含)的貸款,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diào)整,不分段計算;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diào)整,于下年1月1日起,按相應的利率檔次執(zhí)行新的利率規(guī)定。
第十四條 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約定期限歸還當期應還貸款本息的,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guī)定及借款合同約定計收罰息。
第四章 組合貸款
第十五條 職工申請組合貸款的,除符合本辦法外,還需符合貸款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有關規(guī)定。
第十六條 申請組合貸款的銀行需與公積金貸款受委托銀行為同一家銀行。
第十七條 組合貸款最高額度由公積金中心確定,銀行個人貸款額度在公積金中心確定的組合貸款最高額度與住房公積金貸款差額之間自行確定。
第十八條 組合貸款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期限、還款方式應與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還款方式一致。
第五章 貸款程序
第十九條 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需到公積金中心或辦事處提出申請,并如實向公積金中心提供下列資料:
(一)借款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婚姻證明,單身借款申請人需提供單身證明。
(二)購買商品住房需提交《商品房買賣合同》,付款發(fā)票;購買二手房需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價格評估報告、二手房買賣協(xié)議、契稅完稅證。
(三)還款能力證明:包括借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所在單位出具的有效收入證明。
(四)公積金中心要求借款申請人提供的其它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貸款審批通過后,借款申請人應與公積金中心簽訂《借款抵押合同》,組合貸款還應與貸款銀行簽訂《借款合同》。
第二十一條 合同簽訂后,公積金中心協(xié)助借款申請人辦理房屋抵押手續(xù),借款申請人需在受委托銀行開設還款賬戶。
第二十二條 公積金中心收執(zhí)抵押權證后,通知受委托銀行劃撥貸款資金。
第六章 還款方式及貸款償還
第二十三條 還款方式分為等額本息還款法和等額本金還款法兩種。借款人可根據(jù)自身還款能力在申請貸款時任選其一。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和實際的還款計劃按月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五條 貸款期限為一年的,實行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實行按月歸還貸款本息。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日期提前將應還本息存入還款賬戶,受委托銀行每月從還款賬戶中扣還。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選擇用公積金賬戶資金每月償還公積金貸款的,需授權公積金中心從申請后第一個還款日起,每月扣劃其住房公積金賬戶資金轉(zhuǎn)賬償還貸款本息,借款人配偶或共同借款人也可授權公積金中心按月扣劃其住房公積金賬戶資金轉(zhuǎn)賬償還貸款本息??蹌濏樞驗椋?、借款人,2、借款人配偶,3、其它共同借款人。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選擇用公積金賬戶資金每月償還公積金貸款的,需在受委托銀行開立個人還款賬戶,并授權受委托銀行在公積金賬戶余額不足時,以轉(zhuǎn)賬方式直接從其還款賬戶扣劃資金償還貸款。
第二十八條 還款期內(nèi),經(jīng)公積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部分公積金貸款本金或全部公積金貸款本息,提前歸還公積金貸款不收違約金。
借款人辦理全部或部分還款時,可以選擇用現(xiàn)金還款方式、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轉(zhuǎn)賬還款方式、現(xiàn)金與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轉(zhuǎn)賬組合方式還款。
第二十九條 公積金中心對貸款資金應按照下列償還順序回收:
(一)正常還款,即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回收資金應采用先還利息,后還本金的原則。
(二)逾期還款,即借款人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本息造成貸款拖欠的,視為逾期貸款,有逾期貸款的回收資金,先還逾期部分,后還正常還款部分,對逾期部分的貸款本息按照逾期本金部分、逾期利息部分、罰息部分的順序回收。
(三)多期逾期貸款,按逾期時間先后順序逐期償還逾期本金部分、逾期利息部分、罰息部分。
第七章 合同變更
第三十條 合同變更是指在貸款期間內(nèi),對原合同約定的內(nèi)容進行變更和補充,主要包括還款賬戶變更、還款方式變更、貸款期限變更、借款人(抵押人)變更等。
(一)還款方式變更
貸款期間內(nèi),如借款人需要變更原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應向公積金中心提出變更申請。經(jīng)審核符合條件的可以變更。
(二)貸款期限變更
借款人在貸款期間可向公積金中心申請貸款縮期或展期。公積金中心應對借款人申請變更內(nèi)容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可進行貸款期限變更。
借款人申請展期的,展期期限累計與原貸款期限相加,不得超過該貸款種類規(guī)定的最長期限。
(三)借款人(抵押人)變更
貸款期間內(nèi),借款人(抵押人)發(fā)生下列情況,致使抵押物權屬或債務歸屬發(fā)生變化的,如符合條件可以申請變更借款人(抵押人):
1、借款人(抵押人)死亡;
2、借款人(抵押人)婚姻發(fā)生變化;
3、公積金中心規(guī)定的其它情況。
(四)還款賬號變更
貸款期間內(nèi),由于借款人用于還款的借記卡(或存折)丟失、損壞等原因需要變更原合同約定的還款賬戶的,借款人應向公積金中心提出變更申請,公積金中心根據(jù)申請進行變更。
(五)其它變更
貸款期間內(nèi),借款人通訊地址、電話等聯(lián)系信息等發(fā)生變更的,公積金中心應在核實借款人身份后,及時在貸款信息系統(tǒng)中登記變更信息。
第八章 貸后管理及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公積金中心在貸款發(fā)放后,應對借款人貸款使用情況、抵押物情況、借款人償還借款情況進行定期檢查。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在貸款期內(nèi),對公積金中心和受托銀行對貸款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應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積金中心有權停止支付貸款或者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一)借款人采用欺詐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二)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三)未經(jīng)公積金中心同意,抵押人將抵押物重復抵押或拆遷、出售、出租、贈與以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轉(zhuǎn)讓的;
(四)借款人連續(xù)三個或累計六個付款期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或貸款期滿借款人未按合同規(guī)定償還本息的;
(五)借款人拒絕或阻撓公積金中心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的;
(六)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四條 借款人如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經(jīng)公積金中心書面告知后,仍未履行還款義務的,公積金中心可按有關法律規(guī)定處置抵押物。
借款人已辦理了擔保的,擔保人代借款人清償全部欠款后,公積金中心應將抵押權移交給擔保人處置。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后,公積金中心應協(xié)助借款人辦理抵押物解除手續(xù)。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借款合同發(fā)生糾紛時,借貸雙方應及時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丹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 日起施行。原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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