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2017-08-02 08:00:03
無憂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行為,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以及浙政辦發(fā)[2006]74號文件等相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市本級及各縣(區(qū))住房公積金提取業(yè)務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及各分中心負責承辦。
第二章 提取范圍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zhí)崛”救俗》?a href="http://www.beihaihotel.net/gongjijin/1448910/">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
(一)離休、退休的;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三)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重新就業(yè)滿五年的;
(四)出國、出境定居的;
(五)非本市、縣(市、區(qū))城鎮(zhèn)戶籍的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不再在本市、縣(市、區(qū))就業(yè)的;
(六)異地調動并戶口遷出本市,遷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申請?zhí)崛≡?a href="http://www.beihaihotel.net/gongjijin/2484062/">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
第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zhí)崛”救思芭渑甲》?a href="http://www.beihaihotel.net/gongjijin/1448910/">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或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大修具有自有產(chǎn)權的自住住房;
(二)償還個人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職工本人、配偶在工作所在地無自有產(chǎn)權住房,租賃自住住房的;
(四)職工家庭享受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或屬特殊困難的;
(五)職工本人、配偶及無經(jīng)濟來源的子女身患重大疾病或發(fā)生重大傷害事故,其年度醫(yī)療費用或處理事故的自費支出超過當年家庭收入,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六)其它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家庭重大損失,導致生活嚴重困難的。
職工本人(共有產(chǎn)權人)在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如提取本人賬戶內存儲余額尚不足時,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書面同意。
符合第四條、第五條提取條件的,職工在辦理提取時,其本人或配偶未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并已發(fā)生逾期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歸還貸款。
第三章 提取額度
第六條 符合第四條規(guī)定提取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七條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累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此項住房消費行為所支付的總價款。
第八條 符合第五條規(guī)定提取的,提取金額到百元為止,如屬同一情形的只能提取一次。有住房貸款尚未還清的,在管委會規(guī)定的支取間隔期內還可以提取,但借款人及配偶累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償還的住房貸款本息之和。
第九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三)(四)條款規(guī)定的,職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如租賃自住住房的,提取總額不得高于上年度房租總額。
第四章 提取憑證及相關資料
第十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委托他人代辦的,需將本人有效身份證、相關資料和委托書交代辦人,代辦人應同時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
第十一條 職工同時提取配偶及父母、子女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夫妻、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第十二條 職工在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時,應根據(jù)不同提取條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一)離休、退休的,提供離退休證或本人身份證;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關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傷殘鑒定證明;
(三)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重新就業(yè)滿五年的,提供《自謀職業(yè)證》、《失業(yè)證》或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協(xié)議;
(四)出國、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出國或出境定居證明或當?shù)貞艏N證明;
(五)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戶口簿或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
(六)異地調動并戶口遷出本市的,提供戶籍遷出證明、單位調令和遷入地住房公積金中心出具當?shù)匚唇⒆》抗e金制度的證明;
(七)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提供該職工死亡證明或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證明和與死亡職工的關系公證證明或遺贈公證證明;對該繼承權或遺贈權發(fā)生爭議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八)購買商品房的,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不少于總房款30%首期付款稅務收據(jù)或結算稅務發(fā)票;已登記發(fā)證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和結算稅務發(fā)票復印件;
(九)購買二手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和稅務部門開具的銷售稅務發(fā)票;
(十)拆遷安置房或危房改造的,提供拆遷安置協(xié)議、危房改造協(xié)議及房價差額收據(jù);
(十一)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在城鎮(zhèn),提供《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和《市規(guī)劃區(qū)私人建房規(guī)劃許可審批表》;在農(nóng)村,提供《城鄉(xiāng)私人建房用地呈報表》。待房屋竣工后,由公積金中心派員現(xiàn)場勘察,經(jīng)確認無誤后提取;
(十二)大修具有自有產(chǎn)權的自住住房,提供縣級及縣級以上規(guī)劃管理部門批準的有效證件、《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大修工程預算單》。待工程竣工后,由公積金中心派員現(xiàn)場勘察,經(jīng)確認無誤后提取;
(十三)還清個人住房貸款的,先還貸后提取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和銀行出具的還清貸款憑證;先提取后還貸的,歸還公積金貸款的,提供還款托收單,歸還個人住房商業(yè)貸款的,提供借款合同、《房屋所有權證》和《保證承諾書》;
(十四)在確定間隔時間內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房屋所有權證》、銀行還款卡;
(十五)支付房租的,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及實際支付租金憑證,其中租賃私有住房的,還需填妥《舟山市租賃自住住房提取公積金審核表》;
(十六)職工家庭享受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或屬特殊困難的,提供民政部門印發(fā)的低保證或總工會印發(fā)的特困證;
(十七)職工本人、配偶及無經(jīng)濟來源的子女身患重大疾病或發(fā)生重大傷害事故,其年度內醫(yī)療費用或處理事故的自費支出超過當年家庭收入,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提供醫(yī)療部門出具的重大疾病證明、家庭成員工資收入證明、年度內自負醫(yī)療費用或司法、行政仲裁部門裁定處理重大傷害事故的自費支出證明;
(十八)其它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家庭重大損失,導致生活嚴重困難的,提供職工所在單位或社區(qū)等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經(jīng)公積金管理中心調查核實,并集體研究認可后才能提取。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三條 職工憑提取憑證及相關資料,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jīng)單位核實后開具《舟山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單》,職工持該提取申請單和本人身份證以及有關資料到公積金中心辦理提取手續(xù)。
第十四條 中心審核后,對符合條件的當即給予辦理并開具現(xiàn)金支票,對尚需審核的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不準予提取的原因。
第十五條 實行在公積金中心托管賬戶集中管理的職工,符合提取條件的,憑身份證和《封存戶憑單》直接到公積金中心辦理提取手續(xù)。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提取人采取欺騙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儲存余額的,公積金中心應當追回提取款項本息,并按《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貸款包括住房公積金貸款、組合貸款和商業(yè)銀行個人住房貸款。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制訂實施細則并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舟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二○○七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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