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什么是救災扶貧周轉(zhuǎn)金的來源?
答:1.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費(救災款)有償使用回收部分。
2.各級政府列支的自然災害救濟費(救災款)有償使用回收部分和扶貧資金。
3.社會救濟款有償使用部分。
4.國內(nèi)外捐款可用于有償使用部分。
5.周轉(zhuǎn)金增殖扣除支出部分。
6.其他來源。
救災款有償使用比例
1987年民政部《關(guān)于切實加強救災款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民[1987]農(nóng)字20號)中,對救災款有償使用比例作了具體規(guī)定:"為保證當年救災任務的完成,必須將當年國家撥給救災款的主要部分,用于解決困難災民的基本生活問題。有償扶持用于生產(chǎn)自救的部分,以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算,不得超過全年救災款總額的百分之三十。具體到各災縣所占比例,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分別不同情況確定,但各縣之間懸殊不要過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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