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勞動爭議解決途徑與方式有哪些?根據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xié)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當發(fā)生勞動爭議后,當事人應當按照下列途徑與方式進行解決:
1、雙方自行協(xié)商解決。雙方通過協(xié)商方式自行和解,是當事人應首先爭取解決爭議的途徑。當然協(xié)商解決是以雙方自愿為基礎的,不愿協(xié)商或者經過協(xié)商不能達成一致,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程序或仲裁程序。
2、調解程序。當事人可以向本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自愿的,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才能受理該案件;當事人可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
3、仲裁程序。若經過調解雙方達不成協(xié)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且符合受案條件,仲裁委員會即予受理;當事人如果要起訴到法院,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序,未經過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4、法院審判程序。當事人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若不服一審判決,仍可向上級法院上訴。法院審判程序是勞動爭議處理的最終程序。
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guī)定,勞動爭議雙方可按下列方式進行解決:
一、協(xié)商
勞動爭議發(fā)生后,尤其是工傷待遇爭議發(fā)生后,雙方當事人應當首先進行協(xié)商,以達成解決方案。這是最為常見的、也往往是雙方都容易接受的。事實上,矛盾不太尖銳的工傷待遇爭議,常常都是以這個程序來解決的。對職工來講,尤其要注意使用協(xié)商的方式解決糾紛,因為發(fā)生工傷的職工,往往還要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如果過分強調用訴訟的方式解決問題,可能會為今后的工作帶來不便。當然,我們并不是說要對用人單位作不恰當的妥協(xié),而是想要強調,協(xié)商是雙方最易接受,效果也最好的方式。
二、調解
它對于勞動爭議的解決卻起到很大作用,特別是對希望繼續(xù)留在本單位工作的職工來說,能夠通過調解來解決勞動爭議,流程如下:
1、調解組織
1)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3)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企業(yè)代表組成。
2、調解協(xié)議書
調解協(xié)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3、調解協(xié)議的履行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因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xié)議,用人單位在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書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三、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根據規(guī)定,當事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束。對于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需要強調的是,仲裁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序。就是說,當事人未經仲裁程序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訴訟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則依據民事訴訟法和勞動法等的規(guī)定,受理和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期限為6個月,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當事人如果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可以提起上訴,二審判決是終審判決,當事人必須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