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聯邦和曼尼托巴省的農作物保險法
自2007年以來,我國政策性農業(yè)保險得到迅猛發(fā)展。從2008年開始,我國農業(yè)保險的保費收入僅次于美國,已居全球第二,引起國內外極大關注。
從國際經驗來看,因為市場失靈而產生的政策性農業(yè)保險(國外叫“政府支持的農業(yè)保險”)不同于商業(yè)性農業(yè)保險(國外叫“私人農業(yè)保險”),其最大的特點在于這種保險需要得到政府的價格補貼和其他諸多經營方面的支持才能生存和發(fā)展,而不是像后者那樣,僅僅靠保險企業(yè)和農戶雙方就能形成市場。政府參與某類企業(yè)的經營活動并動用公共資源(特別是財政資源)支持這類產業(yè),就必須要通過立法進行規(guī)范,以保證其公正性、有效性和可持續(xù)性。
為了有助于研究和制定我國有關政策性農業(yè)保險的法律法規(guī),我們邀請首都經貿大學保險系的庹國柱教授撰寫了系列文章,向讀者介紹加拿大和美國的農作物保險立法情況和內容,并探討其對我國農業(yè)保險立法的借鑒意義,以期更多的人關心、支持和探討農業(yè)保險立法工作。
加拿大是聯邦制國家,根據其憲法,公民權和財產權(包括保險)都被認為是各省的管轄范圍。因此,加拿大的農作物保險法有兩個層次,聯邦有農作物保險法,對農作物保險做出一些原則規(guī)定,具體的實施由各省立法,所以,加拿大十個省都有農作物保險法。這里主要介紹《加拿大聯邦農作物保險法》(1987年修訂版),以及《曼尼托巴省農作物保險法》(1989年修訂版)的主要內容。
一、《加拿大聯邦農作物保險法》的主要內容
?。ㄒ唬┞摪钆c省簽訂財政支持農作物保險計劃的合同
因為聯邦政府并不直接經營農作物保險,所以該法主要是規(guī)定聯邦政府在國家農作物保險制度中的責任。
第一項責任就是規(guī)定聯邦政府農業(yè)部部長有權與各省簽訂支持其開展有政府支持的農作物保險。法律規(guī)定,聯邦政府對開展農作物保險的省分擔其經營成本,包括:省政府經營農作物保險所支出的管理費用的50%,加上由該省政府給農戶補貼的保費的一部分,但不超過當年總保險費收入的25%;
第二項責任就是提供再保險。
(二)再保險安排
法律規(guī)定,中央財政設立“農作物再保險基金”,該基金由各省交付的再保險費和聯邦財政資金組成。當需要由該基金攤賠各省農作物保險再保險分出人的賠款時,經農業(yè)部長要求,財政部的該基金進行支付。如果這個基金不夠支付攤賠責任時,可經議長批準,從另一財政基金“合并稅收基金(Consolidated Revenue Fund)”借款支付,并由“農作物再保險基金”歸還,不計利息。
不過法律對“合并稅收基金”支付再保險攤賠責任有限制,該法律規(guī)定“不能超過省政府當年支付的賠款額與以下三項總和之差的75%:
1.省政府當年所收保費與所繳納再保險費之差;
2.省政府賠償準備金;
3.省政府當年總賠款責任的2.5%。
(三)對各省農作物保險內容的原則性規(guī)定
這些規(guī)定包括保險計劃的條件,承保的農作物的種類(包括65種作物),保險條款的內容,展業(yè)、定損、理賠、保費收集、建立準備金等方面的要求,聯邦政府與省政府簽訂協議的有效期限等。
二、《加拿大曼尼托巴省農作物保險法》簡介
?。ㄒ唬╆P于省農作物保險公司的設立和任命
該法規(guī)定,曼尼托巴省成立的農作物保險公司(該公司現在的名稱是農業(yè)服務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同時是省政府經營農作物保險的代理機構。
公司董事會有5人組成,皆由副總督任命??偨浝硪灿筛笨偠饺蚊7梢惨?guī)定了董事、高管們和雇員的權利和責任及其退休金計劃。
?。ǘ┦∞r作物保險公司的權利和責任
法律規(guī)定的公司權力可以經營農作物保險和未播種的耕地保險。具體包括:
1. 承保有資格的投保人;
2. 根據本法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方法,確定保障水平,厘定費率;
3. 評估收費是否必要、合理;
4. 確定繳納保費的期限和條件,以及收費的方法;
5. 與合格的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
6. 確定和支付賠款;
7. 為了有利于農作物保險精算平衡,從事農作物保險的研究、調查活動,并收集有關資料;
8. 從事其他各項與農作物保險和未播種耕地保險有關的輔助性活動。
在法律適用方面,該法律也特別說明,《曼尼托巴省保險法》不適用農作物保險合同。
該法律也規(guī)定,省農作物保險公司的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所收保費、管理費、業(yè)務費、利潤、收益,都歸省政府所有。
省農作物保險公司要向省議會提交年度報告,內容包括:年度公司的各項業(yè)務經營活動,該年度的財務報表,說明公司的資產、負債情況。
省審計部門有權隨時檢查、核對、審計公司的賬目,審計費用由公司支付。
?。ㄈ╆P于農作物保險公司經營實施細則和建立基金
該法律規(guī)定,農作物保險公司應當根據本法精神和原則,制定農作物保險的實施細則。內容包括:
1. 建立農作物保險計劃或未播種耕地保險計劃;
2. 確定保障水平和保險費計算方法;
3. 制定農作物保險合同的式樣。
法律要求,建立農作物保險基金和雹災保險基金,基金來源是:所收取的全部保險費,聯邦政府的撥款和其他各項資金。這兩個基金都由農作物保險公司代表省政府監(jiān)管和控制。但兩個基金分開管理,不能混淆,分別支付農作物保險和雹災保險的賠款和管理費。
基金可以全部存入銀行(或信用社),也可以由省財政廳“合并基金(Consolidated Fund)”設專門賬戶托管,并委托財政廳根據《金融管理法》的要求,將不立即使用的資金進行投資,投資收益計入公司賬戶。
管理農作物保險基金的成本從基金中支付,而管理雹災保險的管理費則從雹災保險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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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規(guī)定,每一個作物年(當年4月1日到次年3月31日),支出所有賠款和管理費用后,基金中的剩余資金將作為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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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省農作物保險公司,法律要求在財政廳“合并基金”中建立“曼尼托巴省再保險賬戶”,并要將下列資金存入該賬戶:
1. 根據公司和省農業(yè)廳簽訂的再保險合同,公司交納給省農業(yè)廳的再保險費;
2. 公司根據再保險合同應該繳納的其他費用。
法律還規(guī)定,省農作物保險公司既可以與省農業(yè)廳簽訂再保險合同,也可以和聯邦政府(由省農業(yè)廳代表)簽訂再保險合同,也可以同時簽訂再保險合同。
當投保人發(fā)生災害損失,再保險人需要按照再保險合同分攤賠款時,財政廳將從再保險賬戶中支付款項給農作物保險公司。如果再保險賬戶不足以承擔攤賠責任,經副總督批準,財政廳可以從“合并基金”的收入類科目中預付款項給農作物保險公司以彌補差額。
?。┦≌c聯邦政府簽訂合同
省農業(yè)廳可以代表曼尼托巴省政府根據本法和《聯邦議會法》與聯邦政府簽訂合同,由聯邦政府分擔農作物保險的以下費用:
1. 支付部分管理費用;
2. 補償部分基金;
3. 給本省投保農作物保險的農戶的保費補貼;
4. 《聯邦議會法》或合同列明的其他費用。
?。ㄆ撸┲贫▽嵤┘殑t的目的和合格投保人的界定
《加拿大曼尼托巴省農作物保險實施細則》對農作物保險和未播種耕地保險做了具體規(guī)定。
制定《實施細則》的目的,是為了通過農作物保險基金給合格的投保人提供以下保險保障:
1. 由于實施細則列明的風險(投保人無法控制)造成的被保險人的損失;
2. 未能播種的耕地的投保人無法控制的損失。
對于“合格投保人”,實施細則做了界定:曼尼托巴省從事農業(yè)生產的農民;種植了可保農作物的土地所有者或者對所種植作物有利益的人;而拖欠保費的投保者不能再簽訂保險合同;省農作物保險公司有權制定相應的標準來確定投保人是否有資格簽訂保險合同以及投保后保障水平的高低。
?。ò耍┍kU險種
主要提供“一切險農作物保險”和“未能播種耕地保險”。對于后者是這樣界定的:如果生產者無能力播種或因降雨過多、洪水、過濕等風險無法播種,可以投保該保險;在某一播種年上述風險,已投保了未能播種的耕地保險的被保險人,實際播種的耕地低于保險公司擔保的種植面積,保險公司支付的賠款額等于擔保的播種面積和實際播種面積之差與作物單位價格的乘積。保險公司將和聯邦政府商議確定投保作物的價格,這種價格必須反映每年種植該作物的平均成本。
?。ň牛┛杀^r作物和列明風險
實施細則確定的可保農作物包括:大麥、蕎麥、胡蘿卜、食用玉米、飼料玉米、裸麥、亞麻、扁豆、芥末、燕麥、洋蔥、土豆、油菜、大豆、甜菜、向日葵、春紅麥、硬質小麥、冬小麥、春原麥、白豌豆、蕓豆、苜蓿、牧草種子以及作為干草的飼料作物等近30種。
保險合同列明的保險風險主要是:干旱、過濕、降水過多、洪水災害、霜凍、冰雹、過熱、風災(包括龍卷風)、病蟲害、水禽、野生動物侵害等。
?。ㄊ┙L險區(qū)或保險區(qū)
實施細則規(guī)定,省農作物保險公司要在省內建立不同風險區(qū)或保險區(qū),并隨時對這些區(qū)域的邊界進行調整;確定一個風險區(qū)或保險區(qū)的土壤生產力等級;風險區(qū)、保險區(qū)和土壤生產力等級都表明在地圖上,可以在省農作物保險公司的檔案中查找。
實施細則還對保險的條件、產品的價格、保障水平、保險金額和保險費的計算方法、理賠定損方法、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提出撤銷保險合同等,做出了詳細規(guī)定。
標簽: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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