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險責任
投保人在投保時可選擇單一的意外身故保險責任或同時選擇意外身故保險責任和意外殘疾保險責任(即意外傷害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內,本公司根據(jù)投保人選擇,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一、意外身故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意外事故導致身故,本公司按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同時本合同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若投保人同時選擇了意外殘疾保險責任,則在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前,如該被保險人已領取過意外殘疾保險金,本公司將從給付的意外身故保險金中扣除已給付的意外殘疾保險金。
二、意外殘疾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意外事故導致身體殘疾,本公司根據(jù)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以下簡稱“比例表”)的規(guī)定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被保險人仍需繼續(xù)接受治療的,本公司根據(jù)被保險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時的身體狀況,對其進行殘疾鑒定,并據(jù)此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而導致一項以上身體殘疾的,本公司給付比例表內所對應殘疾項目保險金之和。若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僅給付其中較高一項的意外殘疾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身體殘疾的程度并未載明于比例表內,本公司參照比例表內相類似的殘疾項目給付“殘疾保險金”。若被保險人身體殘疾的程度低于比例表內的第七級殘疾的,本公司不承擔保險金給付責任。
本公司對同一被保險人所負的殘疾保險金給付責任最高以本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若本公司累計給付的意外殘疾保險金達到保險金額時,本合同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標簽: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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