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公積金制度一直在為自己的存在尋找一個接一個的理由,但我們不得不說,這一制度的“正當性”已然喪失。
作為互助型的一種住房保障制度,公積金存在的一個正當性就是讓繳存者個人得益。但是,20年來,這一制度的真正受益者又是誰呢?很多論者已經(jīng)提及,住房公積金是“劫貧濟富”。理由是,只有買得起房的人才能夠真正享受到公積金制度的最主要的好處—低息貸款,但在現(xiàn)如今房價飛漲的背景下,大量的中低收入人群根本買不起房,他們所繳納的公積金,無疑是在“補貼”買得起房的高收入人群。
除了高收入人群,公積金的真正受益者恐怕是政府和銀行。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者只能按年利率1.21%計息,而住房公積金中心將公積金存在銀行的年利率是2.33%。這個利差收益,以及公積金中心購買國債的利息收益、發(fā)放公積金貸款的利差收益,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9條的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這些收益并沒有用于“本金”的投入者、強制儲蓄的存款人身上,而是用于填補政府財政支出的“不足”。從銀行方面看,住房公積金中心的托存銀行是工商銀行、中國銀行、農(nóng)業(yè)銀行、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五家。據(jù)法學教授王涌估算,公積金存在銀行的年利率是2.33%,而銀行利用公積金存款對外發(fā)放商業(yè)貸款,貸款利率一般高于7%,銀行在公積金項目上的營利約為5%。此外,每年商業(yè)銀行還向公積金中心收取手續(xù)費,包括歸集手續(xù)費和貸款手續(xù)費,總額在50億元以上。
正當性已失,改革卻舉步維艱。2002年修訂的《條例》至今未變,完全與市場化的改革大潮脫節(jié)。住建部數(shù)次提出修訂《條例》,但都無疾而終,包括今年。任何一座城市中都遍地可見的“公積金套現(xiàn)”小廣告,證明了這一制度延續(xù)至今的荒謬。但我們不得不承認,圍繞著這一制度的巨大利益,將嚴重阻礙有關(guān)廢止它的討論,相關(guān)的政策建議也會被認為是“激進”。不過,從長遠來看,市場化的改革要求把財產(chǎn)的自由支配權(quán)還給個人,公積金制度可以轉(zhuǎn)變?yōu)檎嬲ブ再|(zhì)的合作基金,但必須讓公眾自由參與、自由支配。
短期內(nèi),現(xiàn)實的辦法恐怕還是對這一制度進行一些修修補補。但最基本的,必須回歸公積金的本原,讓繳存者個人真正獲益,而不是制造種種障礙,防范個人提取公積金。這一方面需要擴大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范圍,甚至超越住房的用途,并最大限度地簡化提取手續(xù);另一方面,要打破地方保護主義,讓個人的公積金賬戶不因為人才的流動而陷入沉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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