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社會保險費應當使用納稅人識別號
2016-12-21 08:00:11
無憂保


據(jù)新華社北京1月5日電國務院法制辦公室5日將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這份意見稿明確納稅人識別號制度的法律地位,明確納稅人識別號是稅務部門按照國家標準為企業(yè)、公民等納稅人編制的唯一且終身不變的確認其身份的數(shù)字代碼標識。
“稅務部門通過納稅人識別號進行稅務管理,實現(xiàn)社會全覆蓋。納稅人簽訂合同、協(xié)議,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動產(chǎn)登記以及辦理其他涉稅事項時,應當使用納稅人識別號。”這份意見稿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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