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獲悉,南昌市人社局解讀生育保險參保女職工生育津貼的發(fā)放標準。按照規(guī)定,生育津貼按參保職工本人生育時基本養(yǎng)老保險月繳費工資為標準計發(fā),低于參保職工本人分娩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時,單位可自行補齊。
符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條件的女職工,其生育津貼按參保職工本人生育時基本養(yǎng)老保險月繳費工資(不超過上年度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為標準計發(fā)。生育津貼發(fā)放月數(shù)標準如下:順產(chǎn):3個月生育津貼;難產(chǎn):增發(fā)0.5個月生育津貼;剖宮產(chǎn):增發(fā)0.5個月生育津貼;滿24歲晚育:增發(fā)1個月生育津貼(領(lǐng)取《再生一胎生育證》的除女方為初婚初育者外,再婚生育的,不享受增發(fā)1個月生育津貼的待遇);未滿22周歲早育:減發(fā)1個月生育津貼;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胎:增發(fā)0.5個月生育津貼。
南昌生育保險參保女職工晚育可多享受一個月津貼
2017-02-18 08:00:02
無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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