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浙江晚婚晚育產假規(guī)定細則
2017-01-20 08:00:02
無憂保


2015年浙江晚婚晚育產假規(guī)定細則 國家在政策上充分保障產婦的基本權利,每個在職女性都有權利享受到應有的產假。每個地區(qū)針對各地的具體情況在國家大方針政策下對產假會有具體不同的規(guī)定,下面來介紹一下浙江晚婚晚育產假規(guī)定。
浙江晚婚晚育產假規(guī)定
晚婚晚育的假期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guī)定,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fā)。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護理假,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fā)。
《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的規(guī)定,第十四條 女職工分娩后,其產假及有關待遇按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一)正常分娩的,產后假不少于90天(含產前假15天)。
(二)7個月以上早產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對待。
(三)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剖宮產手術的,產后假增加15天。
(四)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助產手術的,產后假增加7天。
(五)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產后假增加15天。
(六)妊娠期不滿3個月流產(含自然流產、人工流產)的,產后假20天至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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