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險待遇標準知識
2017-02-01 08:00:02
無憂保


生育保險待遇標準
2011年12月19日,北京市職工生育保險政策出臺調整辦法:2012年起,機關、事業(yè)單位和非京籍職工等都將可享受生育保險了,產(chǎn)假期間的工資標準不會低于單位平均工資,醫(yī)療待遇將在原有基礎上提高20%左右。預計此次調整將惠及400萬人。北京市生育保險將和其他四險一樣在制度上實現(xiàn)全覆蓋。
該政策強調,生育津貼高于本人產(chǎn)假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貼低于本人產(chǎn)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也就是說,生育津貼不會低于單位平均工資標準。”蔣繼元說。舉例來說,一名女職工每月生育津貼為5000元,而用人單位當月的平均工資為4500元,由生育保險基金統(tǒng)一支付給單位后,超過平均工資的500元用人單位不能克扣;假如女職工每月生育津貼為3500元,而用人單位當月的平均工資為4500元,其中的1000元差額需要用人單位補足。
對于原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在2012年1月1日前已經(jīng)生育或計劃生育享受產(chǎn)假,但在之后申報生育津貼的,按照新計發(fā)辦法計算生育津貼。
從2012年起,生育保險將對生育和計劃生育手術的部分醫(yī)療費用支付項目和定額標準進行調整,醫(yī)療待遇水平將在原有基礎上增長在20%左右,預計增加基金支出2500萬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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