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生育津貼按什么標準計發(fā) 天津生育津貼報銷流程知識
2017-02-10 08:00:02
無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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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貼,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后再次懷孕終止妊娠的除外。生育津貼日標準,按照其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即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當月,其所在用人單位職工人均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基數(shù))除以30.4計算。
(1)妊娠不滿12周終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貼。
(2)妊娠滿12周至不滿16周終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貼。
(3)妊娠滿16周至不滿28周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貼。
(4)正常生育或妊娠滿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貼。
(5)女職工生育遇有下列情況時,增加生育津貼。
①難產(chǎn)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
②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
③分娩時實施輸卵管結(jié)扎術(shù)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貼。
④自2016年1月1日(含)起,凡年滿24周歲生育第一個子女并領(lǐng)取《出生醫(yī)學證明》的參保職工,即可增加享受30天生育津貼,在申領(lǐng)生育津貼時,可不再提供《獨生子女光榮獎勵證》,2016年1月1日前生育的參保職工,其生育津貼申報材料及核定標準仍按原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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