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海南省“二孩”可享生育保險待遇
2017-02-11 08:00:02
無憂保


5月4日訊:今天,記者從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國家及我省計劃生育政策且取得生育服務證的生育保險參保人員,可按《海南省城鎮(zhèn)從業(yè)人員生育保險條例》有關規(guī)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近日,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在回復省社會保險事業(yè)局關于生育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復函中明確,根據(jù)2016年1月1日新修訂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2016年3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精神,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國家及我省計劃生育政策且取得生育服務證的生育保險參保人員,可按《海南省城鎮(zhèn)從業(yè)人員生育保險條例》有關規(guī)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記者從省社保部門了解到,2016年1月1日起,符合國家及我省計劃生育政策且取得生育服務證的生育保險參保人員,其中包括符合國家“全面二孩”政策要求,2016年1月1日后生二孩的生育保險參保人員,均可按《海南省城鎮(zhèn)從業(yè)人員生育保險條例》有關規(guī)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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