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下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自2016年1月16日起實施。詳情由中國人才網小編整理如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第四十號)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已經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6年1月16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1月15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對《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三款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二、刪去第十八條。
三、將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過兩個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三)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y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四)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四、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生育登記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五、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jié)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不得假冒他人或者組織他人冒名頂替參加病殘兒鑒定、手術并發(fā)癥鑒定,不得使用虛假計劃生育證明。”
六、刪去第三十四條。
七、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對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給予以下獎勵:
“(一)女方在享受國家規(guī)定產假基礎上,延長產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二十天。
“職工在前款規(guī)定的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
八、將第四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九條,該條中“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免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子女滿十六周歲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下列獎勵和優(yōu)待”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免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享受下列獎勵和優(yōu)待”。
九、刪去第四十六條。
十、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五條,修改為:“不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生育第三個子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分別對夫妻雙方,按所在地縣(市、區(qū))上一年度城鎮(zhèn)或者農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征收社會撫養(yǎng)費;家庭年實際人均收入超過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實際人均收入的五倍征收社會撫養(yǎng)費。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次遞增五倍征收社會撫養(yǎng)費。”
十一、將第五十一條改為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修改為:“對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國有企業(yè)職工,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分”。
十二、將第五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九條,修改為:“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依法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注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其享受本條例規(guī)定的相關獎勵優(yōu)待。”
十三、將第五十三條改為第五十條,第三項修改為:“進行虛假醫(yī)學鑒定、出具虛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十四、本決定自2016年1月16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jù)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jù)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于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xiàn)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huán)境的協(xié)調發(fā)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居住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公民和戶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采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shù)量,提高人口素質。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第四條 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yè)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qū)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lián)、計劃生育協(xié)會等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和公民應當協(xié)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zhí)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 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計劃生育違法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計劃生育違法行為的舉報應當組織調查,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對舉報計劃生育違法行為的人員,應當予以保護和獎勵。
第二章 人口發(fā)展規(guī)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jù)國家人口發(fā)展規(guī)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fā)展規(guī)劃,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qū)域的人口發(fā)展規(guī)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jù)人口發(fā)展規(guī)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實施方案應當規(guī)定控制人口數(shù)量、加強母嬰保健、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的措施。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qū)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計劃生育辦公室,選配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
城市社區(qū)組織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社區(qū)管理服務體系。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和事務公開的內容,做好計劃生育宣傳、信息通報和計劃生育獎勵與優(yōu)待落實的有關工作,協(xié)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專門人員從事計劃生育日常工作,其報酬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支付。
第十四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實行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