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參加生育保險女職工孕產期相關保險待遇有了變化。9月5日,記者從市人社局獲悉,凡參加蘭州市生育保險的女職工,今后在正常孕產期因各種原因終止妊娠時、符合生育保險政策支付范圍規(guī)定的費用,均能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并享受相關生育保險待遇。
據了解,之前參加蘭州市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在孕期如果發(fā)生保胎失敗、胎兒畸形或胎死宮內等原因,需要實施引產術終止妊娠的,按照基本醫(yī)療保險待遇規(guī)定辦理。今后按新政策規(guī)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同時,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