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關于適當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務局:
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適時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精神,根據生育保險基金實際情況,經國務院同意,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生育保險基金結余超過合理結存的地區(qū)降低生育保險費率?,F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統(tǒng)一思想,提高認識,確保政策落到實處
各地生育保險制度建立以來,在促進女性平等就業(yè),均衡用人單位負擔,維護女職工權益等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著地區(qū)間發(fā)展不平衡,基金結余偏多,待遇支付不規(guī)范等方面的問題。對基金結余多的地區(qū)降低生育保險費率,是完善生育保險政策,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的一個重大舉措,也是進一步減輕用人單位負擔,促進就業(yè)穩(wěn)定,實施積極財政政策的具體體現。各地要統(tǒng)一思想,充分認識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重要意義,確保政策按時落實到位,取得實效。
二、認真測算,降低費率,控制基金結余
生育保險基金合理結存量為相當于6至9個月待遇支付額。各地要根據上一年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以及國家規(guī)定的待遇項目和標準進行測算,在確保生育保險待遇落實到位的前提下,通過調整費率,將統(tǒng)籌地區(qū)生育保險基金累計結余控制在合理水平。生育保險基金累計結余超過9個月的統(tǒng)籌地區(qū),應將生育保險基金費率調整到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以內,具體費率應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近年來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結余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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