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2年2月21日
地點: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323法庭
案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糾紛
案情:2011年12月,剛生完女兒不久的王女士前往社保中心申領生育保險待遇。因辦理《再生育子女告知書》的時間晚于實際生育時間,她被告知無法證明其女兒系計劃內生育,因此不予辦理。王女士不服,要求撤銷具體行政行為。
申領生育保險被拒
2011年7月,王女士生育了一個女兒。根據有關規(guī)定,她可以到社保中心領取一筆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yī)療費補貼。于是,王女士來到社保中心辦理申領生育保險手續(xù)。由于王女士的先生系再婚,曾生育過一個孩子,因此按照規(guī)定,雖然王女士系首次生育,仍須辦理再生育子女申請。
于是,王女士來到計生部門要求開具證明。2011年11月,計生部門在收到王女士的申請后出具了《再生育子女告知書》,同意了其再生育子女的申請。
可當王女士拿著這些材料再次來到社保中心要求申領生育保險時卻遇到了問題。社保中心在審核材料后發(fā)現(xiàn),王女士提供的《再生育子女告知書》是2011年11月出具的,而其生育時間是在2011年7月,也就是說,是先生育,再辦理了手續(xù),告知書無法指明其2011年7月的生育是否屬于計劃內生育。社保中心因此認定王女士不符合申領生育保險待遇的條件。
王女士認為,她從2001年7月參加工作至今,一直按規(guī)定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次是她第一次生育,完全符合申領條件。王女士遂將社保中心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撤銷其具體行政行為。
1234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