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2014-失業(yè)保險條例
2017-03-01 08:00:01
無憂保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20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的勞動合同制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企業(yè)、個體經(jīng)濟組織,以及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以下統(tǒng)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或者形成勞動合同關系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
第四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但本條例有特別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五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并且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章的規(guī)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
第六條 工會應當為勞動者提供勞動合同方面的指導、幫助,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工會應當代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交涉,依法維護勞動者在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中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負有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的職責。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 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前,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相關的規(guī)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說明。
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有權了解勞動者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jīng)歷等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勞動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單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擬訂。由用人單位提供的合同文本,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不得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應當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外文書寫,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同時用中、外文書寫的勞動合同文本,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勞動合同文本為準。勞動合同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zhí)一份。
第十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ǘ┕ぷ鲀热荩? ?。ㄈ﹦趧颖Wo和勞動條件;
?。ㄋ模﹦趧訄蟪?;
(五)勞動紀律;
?。﹦趧雍贤K止的條件;
?。ㄆ撸┻`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約定其他內容。[1] [2] [3] [4] [5] 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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