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倍工資從什么時候算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yīng)當(dāng)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雙倍工資”這一對用人單位的懲罰性規(guī)定,自2009年入法以來,在廣大勞動者之中得到了很好的普及,同時也一定程度地解決了勞動合同簽訂率低的問題。
然而,“雙倍工資”在實踐中也逐漸產(chǎn)生了諸多爭論,諸如雙倍工資的時效界定問題、企業(yè)高管主張雙倍工資能否得到支持的問題……
目前,在中小企業(yè)的用工過程中,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現(xiàn)象并不少見。對于勞動者而言,如果在公司長年工作而未簽訂勞動合同,再索要雙倍工資還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嗎?
雙倍工資是懲罰性的民事賠償金,適用于一般仲裁時效,時效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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