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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份,某木器廠招收小芬為操作工,沒有與她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為她繳納社會保險費。2013年8月6日,小芬在工作中左手食指骨折,先后兩次住院,第一次住院期間,廠里安排了一名女職工護理,并墊付了相應的醫(yī)療費;第二次住院,廠里未安排人員護理,也未墊付醫(yī)療費。
小芬在第二次出院后,向當?shù)貏趧又俨貌块T申請,確定自己與木器廠存在勞動關系。由于沒有爭議,小芬順利地被認定為工傷。去年8月20日,小芬被鑒定為7級傷殘。后小芬提請勞動仲裁,要求解除勞動關系,享受工傷待遇,報銷第二次住院的醫(yī)療費。仲裁委裁決木器廠給付小芬工傷待遇17萬余元。木器廠不服,向法院起訴。
法院審理后作出了與仲裁裁決一樣的判決,木器廠不服判決,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近日,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木器廠給付小芬工傷待遇17萬余元。(佟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