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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某系日照某技校學生,春節(jié)后到青島某公司實習。5月25日,他休班回莒縣老家時被王某駕駛的小型客車撞傷,王某駕車逃逸。交警部門認定,王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孫某受傷后住院治療,花費3000多元醫(yī)療費。為索賠,孫某將王某及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庭審中,雙方對誤工費問題存在分歧,保險公司認為,孫某是學生,請求誤工費損失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而孫某出具了他在青島某公司實習時的工資明細表。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guī)定,誤工費根據(jù)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孫某雖為在校學生,但已開始實習,實習期間有固定的收入,其因交通事故受傷導致實習中止,實習單位停發(fā)實習工資,造成孫某實際收入減少,應當認定交通事故給其造成了損失。最終,法院判決王某及保險公司賠償孫某醫(y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7000余元。(李培安 張新芬)
標簽: 遭遇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