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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公司各發(fā)一份工資,員工拿了雙份“工資”,還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這種好事許多人都想要吧?但是,一旦職工發(fā)生工傷,那就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之前,龔先生就是拿雙份工資的職工,不過他在遭遇工傷后的維權卻不輕松。最終,在法律援助律師的幫助下,8月6日,龔先生拿到了工傷賠償款10萬元。
龔先生稱,2011年,他與一家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為2000元。之后,他被派遣到四川某制造公司工作,約定工資為2500元。這樣,龔先生每月領取雙份工資,還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叭f萬沒想到,我的工傷維權之路竟然那么麻煩!”龔先生說,2013年8月,他在工作時受傷,后被認定為工傷,并鑒定為工傷七級,但該勞務派遣公司一直拒絕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
帶著困惑,龔先生來到成都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尋求法律幫助。在杜偉律師的幫助下,龔先生申請了勞動仲裁,裁決該勞務派遣公司向龔先生按照每月4500元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資。
然而,該公司不服仲裁,認為龔先生的停工留薪期工資應按照2000元的標準發(fā)放,遂起訴到成都市高新區(qū)人民法院。
領到起訴書時,龔先生傻眼了,“為什么我的工資只按2000元計算?”杜律師耐心地解釋道:勞務派遣中,工資標準問題沒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從勞動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資以及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來看,龔先生的月工資為2000元;但是在勞務派遣法律關系中,法律并沒有規(guī)定用工單位不能向勞動者發(fā)放工資,并且《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用工單位應向勞動者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同時,《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因此,用工單位支付的部分應當算作工資。
很快,杜律師到銀行里查到了龔先生所有工資的轉賬記錄,并計算出他受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4623元。理清了案件的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后,杜律師將答辯狀提交到法院,做好了開庭準備。
7月9日,法院進行了庭前調解。杜律師認為龔先生獲得的收入均應認定為工資福利待遇,即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發(fā)放的工資均屬于工資福利待遇。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一次性支付龔先生工傷待遇10萬元。(向曉文)
標簽: 工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