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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 剡鵬英)單位不簽勞動合同、不辦社保,這樣的“臨時工”能維權成功嗎?答案是肯定的。
齊朝慶于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4日到某建工公司任材料分管員。當時雙方口頭協(xié)定,他每月基本工資3000元、績效工資12000元。在此期間,該公司未給其購買社會保險及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書。2015年3月,齊朝慶辭職后,就補償問題與該公司協(xié)商未果。后其向貴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該仲裁委認定雙方的事實勞動關系成立,并依法裁決該公司支付他11個月的雙倍工資差額165000元。
針對此案,貴州道援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健說,用人單位不簽合同、不繳社保屬于“過錯在先”,勞動者可以據(jù)此辭職,并有權要求單位支付補償金。齊朝慶的辭職行為、補償要求均合情合理合法。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币簿褪钦f,用人單位不簽合同、不繳社保系違法,勞動者有權隨時(離職或者在職)向相關社保行政部門進行投訴或舉報,也可以離職時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那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是怎么回事?王健介紹,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關系時,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情形并根據(jù)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年限向勞動者支付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違法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齊朝慶月收入15000元,仲裁委裁決的165000元即是這樣算得的。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巴踅≡诖颂嵝褟V大勞動者,沒有社保就無法享受到應有的社保待遇。實際工作中,凡遇單位不簽合同、不辦社保的情況,職工可單方面提出辭職并獲取法定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