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以公告形式辭退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2016-10-11
【案情】 現(xiàn)年49歲的候某自1999年7月起,受聘于某公共汽車公司(以下簡稱公汽公司)當駕駛員。雙方簽訂了《聘用勞動合同書》,期限為一年,其中約定候某“繳納企業(yè)發(fā)展基金1000元,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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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現(xiàn)年49歲的候某自1999年7月起,受聘于某公共汽車公司(以下簡稱公汽公司)當駕駛員。雙方簽訂了《聘用勞動合同書》,期限為一年,其中約定候某“繳納企業(yè)發(fā)展基金1000元,不予退還”
案由: 今年元月,我因聚眾斗毆被公安機關(guān)給予治安行政拘留15日的處罰。3月,我前往一家公司應聘時,公司提供的《任職申請表》中有“受過何種獎勵或處分”一欄,并聲明“應聘者提供虛假個人信息和身份證
問:我是一公司員工,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今年4月公司通知我待崗。在待崗期間,我應聘到另一公司打工試用。然而在此期間,原單位在未通知我的情況下,冒用我的簽名,以我自動離職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請問
龔律師:去年2月,我與一家銷售公司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我負責貨物調(diào)度工作。近日,公司得知我已經(jīng)懷孕3個月后,以我與男友沒有結(jié)婚便懷孕,違反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為由,要求和我解除合同,并要我在
案由: 我是一派遣公司的員工,與公司簽有兩年的勞動合同。因受國際大環(huán)境的影響,被派往的用工單位裁人,最近將我退回派遣單位。派遣單位因一時沒有用工單位,要辭退我。請問,用工單位裁員可以作為辭退員
李某于2006年到蒼山縣某公司工作,2008年12月在工作中受傷,隨后被認定為工傷,并被鑒定為10級傷殘。李某傷愈后,單位繼續(xù)留用,并根據(jù)其傷殘情況,安排他到倉庫做管理員工作。但在倉庫工作期間,
案由: 我2009年3月在一家公司工作,說好試用期一個月,工資2000元,轉(zhuǎn)正后工資3000元。但我工作了20多天之后,公司就說不用我了。加班費沒給,也沒給經(jīng)濟補償,也沒提前30天通知。另外我
案由:我妻子在一家企業(yè)打工已四年了,單位經(jīng)濟不景氣,前幾天經(jīng)老板與我妻子協(xié)商,我妻子同意解除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我妻子能否獲得經(jīng)濟補償,如果獲得經(jīng)濟補償,應按什么標準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