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勞動保障電話咨詢服務的通知 2017-06-20
勞社部函〔2003〕84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為進一步加強勞動保障公共咨詢服務工作,使社會公眾能快捷方便地了解有關政策,熟悉辦事程序,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全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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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社部函〔2003〕84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為進一步加強勞動保障公共咨詢服務工作,使社會公眾能快捷方便地了解有關政策,熟悉辦事程序,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全社會
勞社信息函〔2004〕13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根據(jù)《關于開展勞動保障電話咨詢服務的通知》(勞社部函〔2003〕84號)文件精神,我們研究編寫了《勞動保障電話咨詢服務
勞社部發(fā)〔2004〕29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04年11月1日以國務院令第423號公布,將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勞社部發(fā)〔2004〕28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04年11月1日以國務院423號令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為做
勞社廳發(fā)〔2005〕9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為了加大勞動保障監(jiān)察執(zhí)法力度,解決對用人單位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等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jù)問
勞社部發(fā)〔2005〕2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為規(guī)范勞動保障監(jiān)察執(zhí)法工作,有利于勞動保障監(jiān)察員依法履行職責和自覺接受社會監(jiān)督,根據(jù)《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以下簡稱《
勞社廳發(fā)〔2005〕1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根據(jù)《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和《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若干規(guī)定》,為進一步規(guī)范勞動保障監(jiān)察行為,提高勞動保障監(jiān)察辦案效
勞社廳發(fā)〔2006〕31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近年來,各地根據(jù)勞動保障局《關于印發(fā)〈關于全面實施金保工程統(tǒng)一建設勞動保障信息系統(tǒng)的意見〉的通知》(勞社部函〔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