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之罰則 2016-10-29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之罰則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之罰則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shù)額的,由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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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 (1999年1月14日國務院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1999年1月22日國務院令第259號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頒布日期:1999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