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湄公河中國船員遇害案進行二審宣判,即對糯康等6名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故意殺人、運輸毒品、綁架、劫持船只案的上訴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對糯康、桑康·乍薩、依萊、扎西卡的死刑判決,維持并核準對扎波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的判決,維持對扎拖波有期徒刑八年的判決。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一審認定糯康犯罪集團為報復中國船只和船員,勾結泰國不法軍人,于2011年10月5日在湄公河緬甸和泰國水域劫持中國船只“玉興8號”、“華平號”,并槍殺中國船員,運輸大量毒品的犯罪;為劫持往來船只、索取財物,于2011年4月2日至6日在湄公河緬甸水域劫持中國船只、綁架中國公民、勒索巨額贖金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原審判決認定罪名準確。6名上訴人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犯罪后果特別嚴重,均應依法予以嚴懲,并應依法對原審45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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