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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款55647.9元
廣州日報訊 (記者方晴 通訊員焦夢云、劉佳星)62歲的王老伯退休后于某公司再就業(yè)。去年3月,王老伯在趕去上班的途中不幸遭遇車禍身亡。最后,廣州市從化法院判決用人單位應當補償55647.9元給王老伯的家屬。
王老伯退休后,于去年3月1日入職廣州市從化區(qū)某環(huán)保公司,擔任環(huán)保工人一職。當年3月28日清晨時分,王老伯在途經增城區(qū)107國道與新沙大道交叉路口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經搶救無效身亡。
獲得肇事方賠付后,家屬向廣州市從化法院提起訴訟。王老伯家屬認為,根據(jù)王老伯與用人單位形成的勞動關系,上下班途中遭遇車禍,理應得到工傷賠償。
但公司方認為,事故發(fā)生時,王老伯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與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只是勞務關系,因此公司與王老伯的權利義務關系不適用《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工傷法規(guī)。
從化法院經過審理認為,王老伯與用人單位建立的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但構成勞務關系,交通事故所致傷害不構成工傷,但應屬從事勞務工作范圍。其家屬要求被告支付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喪葬費的訴求,法院予以支持;要求一次性工亡補助金57688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最后,從化法院判決該環(huán)保公司支付王老伯家屬經濟補償款55647.9元。
退休后工作致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達到退休年齡再就業(yè),雙方是不是構成勞動關系?根據(jù)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如果達到退休年齡,已經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退休待遇),雙方就是勞務關系,不存在勞動關系,不能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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